性之罪

第71章


每天下午五点多钟,我和夫人都会沿湖边小路慢跑一圈,而且每次都会在一个小土丘的草坪上看到一些“裸晒”的男人和女人。开始,我总会不好意思地把目光转向别处,但后来渐渐习惯了,便若无其事地从他们身边跑过。再后来,我们又见识了更大规模的“裸晒”。
    第二个月,我和夫人利用讲学的空闲时间到法国、奥地利、瑞士以及德国的其他城市旅游观光。自己坐火车,就像欧洲人一样。在慕尼黑,我们游览了号称欧洲最大公园的“英国公园”。我们从“中国塔”进入公园,沿土路走进森林,很快就有了远离尘世的感觉。我们遇到一条小溪,便逆水而上,辗转走出森林。站在林边,我们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在小溪两旁那开阔的草场上有无数或躺或趴或坐或玩的身穿泳装或短裤的人。在我的印象中,只有在北戴河夏日的海滨沙滩上才能看到这种景象。我们边走边看,还见到一些彻底享受阳光的人。在一棵婀娜多姿的柳树下,我给夫人照相,当然要避开那些“全裸人”。一位身穿三点式泳装的姑娘走到我的身边,我本以为她要阻止我们拍照,但是她微笑着问我,是否需要她给照一张合影。她的表情非常自然,倒让我感觉有些不自然了。
    我们在一片片热爱阳光的人群旁走过。我发现一个规律,我们所在的河东都是穿衣人,尽管有人穿得很少,而“全裸人”都在河西,且多为中老年男女。不过,我也看到一些青年男女牵着手从溪水中爬到岸上,全身的衣着只有脚上的鞋。令我感叹的是,他们以及他们周围的人都神态自然。也许对他们来说,看到裸露的下体与看到裸露的上身并无太大差异,根本不会产生什么“想法”。此情此景,使我感到一阵困惑。也许,他们才是正经的人,而我们却是不正经或假正经的人。或许,人类本该如此,犹如溪边的野鸭和水中的鱼。
    我听说,在古希腊的时候,一些贵族家的女仆,因没有衣服,而整日光着屁股,但是那些男主人,并不会对她们产生“性趣”。相反,那些衣饰蔽体的夫人和小姐却能唤起他们的“性趣”,因而用心追求,以获得做爱的权利。
    我自问,性究竟是美的还是丑的?性行为究竟是一种善还是一种恶?经过一番认真思考,我以为,性本是自然美好的,性行为本是一种善,犹如人类之饮食。后来,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价值观需要对性行为进行约束,并进而将其神秘化和丑恶化,才形成了我们今日的性文化观念。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人们的性文化观念也是有所差异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
    经过这次欧洲之行的“洗脑”,我在修订《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这部小说时就有意增加了对性交作爱的描述,包括正面的和美好的,从而使书中人物更加丰满,故事更加真实。不过,那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男女禁忌,自然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当下中国的年轻人也许会觉得其中有些情节难以置信,但那是真实的写照。与今人相比,那一代人的性心理是“封建落后”的,但其中不乏性之美与性之善。
    在孩子们的眼中,父亲和母亲往往都是一本正经的“大人”,甚至是老气横秋的“奥特曼”。然而,他们和她们也都有过天真无邪的豆蔻年华,也都有过情窦初开的浪漫花季。过去是人生的规律。父辈不可能再有子辈的年龄,但子辈却注定要有父辈的年龄。当美好的青春都成为或深或浅的记忆时,过去的往事就只能兑换成淡然的微笑,抑或轻轻的叹息。过去了,就是过去了。
    在过去的20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不仅有性观念和性行为模式的变化,还有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化。例如,1997年修订的《刑法》把原来习惯使用的“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对8种“金融诈骗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又如,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明令禁止券商为客户透支申购股票,于是那曾经相当普遍的“透支炒股”现象就逐渐消失了。总之,这部小说记述的是当时的社会生活情况。我以为,中国社会需要保留这样的记忆,中华民族需要保留这样的记忆。
    二
    性本美善,而非丑恶,因此,性本无罪。然而,作为高级动物的行为,性之美在于性与爱的结合,并要遵循一定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否则就会转化为罪。而且,性道德在人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于是,性罪又衍生出他罪。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堕落都从性放纵、包养情妇开始,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犯罪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性之罪”。这些犯罪似乎发自人类的本性,又似乎是对人类本性的颠覆。
    于是,我的思想又进入“性”的另一层含义,即人性,或曰人之本性。在《血之罪》中,我曾探讨了人性善恶的问题,但主要是就个体而做的解析。在本书中,我继续了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而且多发自群体和社会的视角。其实,书中人物身上的恶,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探讨人性善恶,首先就要明确善恶这两个概念。在汉语中,“善”的基本含义是好,包括友善、良善、亲善等内涵;“恶”的基本含义是坏,包括邪恶、丑恶、凶恶等内涵。然而,好与坏是相对而言的,善与恶也是相对而言的。有好才有坏,有善才有恶。对你是好,对我可能就是坏。在此为善,在彼可能就为恶。因此,我们不仅要明确善恶的语词含义,而且要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
    如何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首先,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标准,而不是思想标准。诚然,善恶之本在于思想,但思想是隐秘的,若不表现于行为,他人便无从认知。即使是表现于行为的思想,人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评判。例如,某富人为穷人捐善款,某官员为民众办好事,这些都是善的行为。至于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人还是为己则不好说。我以为,人们不必深究他们头脑中想的是不是个人名誉或政绩,只要他们做的是好事,那就是善。其次,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群体标准,而不是个体标准。人类是群居的动物,群居就会产生个体之间的关系,而善恶也正是在个体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由于个体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不能以个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只能以群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符合群体利益的行为是善,损害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恶。对个体而言,群体利益往往要求其行为利他而不能利己。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利己向恶,利人向善;损人利己是典型的恶,舍己为人是典型的善。
    明确了善恶的行为标准,我们再来考察人类的本性对行为的影响。人类的生命具有个体性;人类的生活具有群体性。经过千万年的进化与传承,这两种属性已成为“融化在血液中”的人类行为本源。一方面,为了个体生命的存续,人就要努力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不惜损害他人乃至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群体中生活,人又必须遵从群体的需要,必须顾及他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例如,父母可以为子女牺牲个人利益;爱人可以为对方牺牲自己利益。由此可见,利己是人的本性,利他也是人的本性。换言之,人的本性中既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生命的个体性乃人性恶之源;生活的群体性乃人性善之端。这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
    毫无疑问,犯罪是人类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恶。那么,人类社会中为什么会存在犯罪?主张人性善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后天因素造成的,犯罪的产生原因是社会制度、文化、道德、环境等方面的缺陷,例如,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是社会分配制度不公、贫富差异巨大、教育缺失或失效等。不过,这种犯罪社会学派的观点并不能完全解释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什么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就不犯罪?即使生长在同一社会阶层或者家庭环境中的人,为什么也有犯罪者与不犯罪者之分?于是,一些学者就从人类先天的生理和心理差异方面去探寻犯罪的原因,而这就等于承认了人性恶的观点,至少承认了某些人天生就有恶源。我以为,每个人的本性中都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换言之,人性本恶亦本善。
    三
    2009年12月13日,我在四川绵阳讲学回京之前,在宾馆看到一段美国的科幻电影,未见头尾,不知片名,但那故事的片段却引起了我的兴趣。在影片中,一位身材肥胖智力超人的科学家发明了一种可以“修剪”遗传基因并使人返老还童的科学技术。同时,他发现自己的遗传基因中有一段邪恶的dna链,总在关键时刻显现出来破坏他的爱情幸福。于是,他运用自己发明的技术,查明了那段“邪恶基因”的位点,然后自己做“手术”将其切割封闭。于是,他告别了邪恶,但同时也丧失了自己的聪慧……也许,这只是一个寓言。
    人类的遗传基因中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而在某些人的遗传基因中,恶源大于善端。这种人比其他人更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他们是普通百姓,他们有可能成为杀人犯或者抢劫犯;如果他们是政府官员,他们有可能成为恶官或者贪官;如果他们执掌国家大权,他们有可能成为独夫民贼或者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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