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模式-职业经理人

第35章


  我们真正想要强调的是,的确有很多人想破坏你的计划,你很可能会听到如下的反对声浪:
“太急进了。”
“违反基本方针。”
“在这里是很行不通的。”
“保证会成功吗?”
“在法律上不安全。”
“未免太唱高调了!”
“根本无法商品化。”
“有足够的时间吗?”
  有时这些反对意见可能是对的,你的计划或许并不成熟。事实上我们从他人身上所能得到的最大好处,便是获得正确的批评。但一般性的批评往往基于
破坏,批评者因感受到某种威胁而本能地反击或蓄意破坏,这类批评通常是不加选择对象的,谁威胁到他,他就批评谁。这是各位在面对批评时不能不注意
的一点。
(四)耐心地努力
  为了达成目的,必须有迅速采取行动的心态,同时也必须具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通常,创造过程中的80%是不断朝目标踏实地努力。
  在创造过程中,各位可能遭遇很多次严重的打击,这时,千万要坚强地重新站起,否则背后会留下许多不堪一击的脚印!以电话请别人与你联络也会被草
草忽视;印刷的小手册可能用错了纸;好不容易做出的苏法菜(用蛋膨胀起来的菜)却是扁平的;在游行时碰到大雨;最好的推销计划却作战无效;最后令人沮
丧的事,障碍发生时,战士务必查出基本原因所在,然后继续前进。
  根据最近的调查显示,新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家普遍要求的特质是“持续努力的能力”(这比任何过去所认可的卓越市场智能,如“指挥的能力”或“冒
险的能力”,有更高的评价和赞誉。)
  米开朗基罗为了西斯汀教堂的天花板而在屋脊顶架上仰卧七年;发明家杰斯达・卡尔森四处寻访多年,才找到“全能录像”摄影复印法的投资者;詹姆
斯・米奇遭无数次拒绝才得以出版处女作《南太平洋》;马拉松选手约翰・贝诺尔在预赛前17天接受了膝盖手术,但仍凭着毅力不仅成为美国队的一员,更
赢得市运会的金牌;温斯顿・丘吉尔谈到其毕生中最大的教训时,激昂地说道:“决不放弃,决不要放弃,决决不要放弃。”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能够取代“忍耐”的东西。
不要为技术所感,多的是技术高超的失败者。也不要为天才所惑,格言不是说“天才也是人”吗?更不能被所谓的教育迷惑,世界上受过教育的懒惰虫大有人在。只有忍耐和决心才能成就无限的力量。注意――一个不被实行的构想终究要走上死亡之路。
(五)采取行动
  战士所扮演的是把构想从“假如……会如何”的想像领域搬入实际行动的范畴。在扮演这个角色时,各位不仅要对计划的实行负起全责,更要做整个实
行过程的总估算,创造过程并非一直线行进的进程,自有其发展的周期性,每一周期应有一个完善的结束,然后把有效信息转交给其他角色,而最后的总筹
者则是战士。
  假使要列举行动上的大敌,则莫过于畏惧和丧失自信二者;但所有战士的有效武器都在诸位的脑海里,只要有坚定必行的信念,没有行不通的道理。在
此借用亨利・福特的话――“不论你想着做得到或想着做不到,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你所想的那样子。”假如你自始就以“做给你看”(不论这个你是谁)的姿态
做事,自然勇气百倍,妨碍你成功的那些疑念和恐惧失败的不安也会因而消失无踪。最后,请不要忘记卡尔・阿里所说的话:与其不去做自己想做的事,眼看着人生无所事事地过去,不如起而真正做
一点有益于别人或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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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系统
第三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内容和原则
(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内容
  公司组织机构是指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公司最高领导机构。
一般说来,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即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二)公司组织机构的原则
(1)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要实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的原则。
(2)要把公司组织机构成员的利益同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紧密联系起来。
(3)公司组织机构的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但对不同成员素质的要求是不同的
二、公司的决策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
  一个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个人或组织。
  任何拥有财产的组织或个人都有资格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但公司不可自为股东,否则,当公司停业解散时,属于公司的那部分股份将没
有最终的所有者。
  股东对公司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和监察权,还有取得股息的受益权以及对公司资产的拥有权。股东对公司行使的控制权一般都是在股东大会上或以书
面同意方式通过决议而实现的。股东通过选举而控制董事会,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股东所拥有的管理权一般不是指股东直接管理,而是指股东通
过董事会间接地参与对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股东还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大小完全由其所持有的股票或股份数量的多寡而定。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各公司的章程和内部细则规定。
2.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
(1)股东大会的种类有:
①股东普通年会,即公司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普通年会一般由董事会组织召开。通常由公司法对两个年会之间的间隔期限做出具体规定。如
果公司超过一定的期限仍不召开会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任何股东的请求,迅即责令公司举行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一般由各个公司的章程或内部细则具体规定。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普通权限,即经常性的只需普通决议的权限,包括:
A.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B.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任、解任及其报酬的确定;
C.审议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
D.分配红利,确定并宣布股息。
第二,特别权限,即需经过特别决议的权限,包括:
A.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的制定和修改;
B.缔结、变更和终止关于转让、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契约;
C.决定股份资本的增减和股票的发行;
D.决定公司的改组、合并或解散;
E.讨论并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
第三,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的其他权限。
②股东特别大会,即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通常可以采用如下三种办法召开股东特别会议:
A.董事会集体通过决议或董事会签署书面同意书后由董事会召开。
B.由法定的持有一定数目股权的股东召开。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根据占一定百分比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持有者的要求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公司一般得在上述股东正式向董事会提交要求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否则,占上述股权四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会议。
C.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任何一个董事或有表决权股东的申请,视情况发布命令,强行要求公司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同时,
法院可以拒绝任何股东的反对意见,单独行使管辖权来召开会议。
  特别大会的内容往往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
③法定股东会议,即法律明确指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这类会议只在英国公司法中有所规定。规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有权正式开业之日起一至三个
月内,必须召开法定会议,以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使公司的股东们能清楚地了解这个新建公司的所有重要情况。
④各类别股东会议,指在公司的股票分成若干类别的情况下,由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们召开的股东会议。此类会议的程序与普通年会几乎一致。由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对该类别全体股东有效。
(2)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必须有一定的机构正式召集召开。无召集权的机构召开的股东大会是不合法的,其决议无效。股东大会按召集者的不同
可作如下分类
①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②由少数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
③由监察委员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④由其他机构召集的股东大会。如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召集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划分、归属,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以具体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其内容一般写明大会的地点、日期、时间及会议内容。
(4)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如果不满法定人数,则大会为非法对于不同的公司和不同类型的股东大会,法定人数也各不相同,一般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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