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世界的兴起

第22章


由于同样的原因,经常以土地租金为依据的封建义务的货币值下降了。初期竞争中的民族国家,面对着持续的财政危机,很快发现,生存需要的岁入越来越大,这些岁入只能由新的来源提供。那些相对更有效地解决了其财政问题的政治单位得以存在下去,而相对无效的政治单位则被对手吞并。
  在岁入减少而财政需要增加的形势下,欧洲的王侯们面临了一个日益棘手的难题。习俗惯例规定了他们从较小的领主那里所能获得的捐税的限度,如大宪章所充分证实的,国王如果逾越了公认的习惯限界,反叛便随时可能爆发。许多国王的封臣几乎跟他一样强大(事实上勃艮第公爵比法兰西国王强大得多),如果他们携手合谋肯定更加强大。觊觎王位的竞争者往往不止一个,而且即使没有热衷的竞争者,强大的封臣也始终是―种近在眼前的威胁,不是从内部,便是勾结外来入侵者(如勃艮第人勾结英格兰共同反对法兰西王权)颠覆国王。诚如一系列始为意大利银行家继为德国银行家所证实的,君主有可能借钱,而且这确实不失为一种应付短期战争危机的重要办法。但因不能对欠债不还的君主提出控告,故而出借人要征收高利率(通常要作一些掩沛以规避高利贷法则)以应付高风险,或者收下担保品(早期为王室土地,而后为王室珠宝,或是承包关税、垄断特权)。但拖欠不还仍是常事。爱德华三世使佩努兹和巴迪遭到破产,而后期查理五世和菲利普二世使吉罗维塞和福格家族遭到破产。君主的资金市场不仅是这―时期最兴旺的活动之―,而且是佛罗伦萨、安特卫普和阿姆斯特丹这些金融中心发展的一支主要力量。
  如果要偿还贷款便需要有财政岁入。经过一场战争,贷款可能会源源流入国王之手,但国王随后便面临严峻的偿还任务。如果说在资金市场发展中为君主贷款有重大影响,那么发展一种固定岁入来源以偿还贷款,在国家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上便有指导作用。
  较大的政治单位无疑最终会形成,而问题是,在许多小国家中哪一个可以通过显示相对效率证明其权力继续存在?每一个为生存而战的国家都极力寻找新的财政岁入来源。无偿征用财产提供了一种短期解决办法,但可能会证明要在较长时间里付出很高的代价,即使不是致命的。或者,国家会重新规定或改变所有权,或更有效地实施那些已经注册的所有权以使私人部门受益,当然这是有代价的。国家允许通过扩张或收缩的市场利用新发现的或变得可行的有利机会,为此则会征收费用。
  既然恩惠一定要由最高出价人来施与,从社会的观点看这些制度变革会不会更有效便没有把握了;在一五OO年所有权给定的情况下,大部分活动的私人收益率往往与社会收益率大不相同。这里恰恰是我们争论的一个关键之点:一五OO年至一七OO年之间西欧经济成就的差别主要归因于兴起的各国为应付持续的财政危机而创建的所有权的形式。让我们看看所有权是怎样创建的。
  第四节
  为了了解背景,我们必须将国家的功能置于一种较之单独论述封建社会所必须的更为广阔的背景下加以阐释。甚至在当今,政府也主要是一种将保护和公正出售给其选民的制度协定。它通过确定和实施产品和资源的所有权及让予资产转移权来实现。作为对这种服务的回报,国家获得税收。由于提供保护和公正的规模经济使这一交易可能对选民很合算,因此被统治者与政府之间的互利贸易便有了基础。只要规模经济继续,国家对所有权扩大了的保护和实施就能提高所有选民的收入,而这一储蓄以某种形式在选民和国家之间分配。
  什么决定这些储蓄的分配呢?公民们感兴趣的是得到尽可能多的增量收入;而国家也是如此,因为这一时期其本身的生存常常依赖于使现期岁入最大化。让我们再考察一下第七章已描述的十四世纪和十五世纪的历史证据。
  在那动乱的两个世纪,我们已看到热衷于为一个地区提供政府性服务而谋取税收的潜在的供给者,往往不止一个。在任何一个政治单位内国王的许多有权势的封臣都颇为乐于专擅控制。同样,局外人即其它政治单位的竞争的王侯们则随时准备取而代之。照理,哪个国家广泛施与,保护和公正使选民受益最大,选民就接受哪个国家。事实上,适合选民的“理想的”解决办法是授予他们“在宪法上”定价(税收)的权力;而从君主的观点看,他们那方面的情形也是确实的,君主的安全感取决于君主自由处置税源和税率的程度。一个当权的君主可以要求的垄断权力越多――就是说,其对手的势力越小,威胁也越小――国家可以占用的租金的比例便越大。
  我们已经指出在英国和法国出现的不同模式的种种原因。就英国来说,议会能够从君主那里分享对征税权的控制。在法国,十五世纪的无政府状态――一切所有权在这一乱世都得不到保障――致使三级会议将征税权让给了查理七世,以求得君主对增强秩序和保护以免雇佣帮伙和英国入侵者掳掠的允诺。法国国王在履行诺言的过程中肃清了他的势均力敌的对手,使王室能更好地要求增加在政府所产生的社会储蓄中的份额。
  经济结构必定始终决定着哪些经济部门由国家征税可以最有盈利。
  国家从任―部门所有权的改变和保护中所得净收益不仅由社会收益决定,也由已含的交易成本决定。国家从发明新所有权中所得增益取决于已创造的实际收益或储蓄减去创立新制度协定的成本。必须从社会储蓄中减去谈判和发明新协定、衡量收益、征收适当税收和实施新所有权等所用的费用,才能得到国家直接所得的岁入。在近代初期紧迫的压力和扩张的形势下每个年轻的民族国家最感兴趣的是发明能使其现期收入最大化的新协定。因此预料之中的必然结局便是,在紧迫的压力下新创制的制度协定常常不是使社会收益最大化的那些制度协定。
  例如,正如政府可以很容易一直承认和(或)保护无效率的所有权(如垄断和行会)一样,政府也可以创造出诸如保障公开市场的更有效率的权利。垄断的受益人容易被识别,私人收益不难衡量,税收也很容易商定。国家实施垄断不困难,因为垄断者可以通知违约的当局,征税也容易。转让特权对国家是一种可能有利、代价也相对低廉的岁入来源。另一方面,公开市场的创立在识别受益人及与受益人谈判上有很大困难,同时在规定和征收税上也有种种不确定性和多方面的困难。不过,如果因为国家面临种种限制,这种所有权的创立和实施证明是最有利的岁入来源,那么它就将被创立。
  君主在寻找岁入中得到自由的程度在整个欧洲是有很大差异的。他可以无偿征用财产,但那样做是竭泽而渔。当可以使其臣民相信他们面临攻击或入侵的威胁时,他也可以征取强制性贷款。他还可以用转让特权来交换岁入。这些特权基本上包括转让所有权或为岁入所有权的保护作担保。显然国家从自愿团体接过对所有权的保护上具有规模经济。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超出了庄园和城镇,农民、商人和发货人发现私人保护成本可能由于有一个强大的统治权威而下降。在政府和被统治者之间已存在互利性交易的基础,但没有两个君主面临完全相同的经济。既然在私人部门中个人总是受到“白搭车”刺激而逃税,君主只得寻求一种可以计量也易于征收的收入来源。与现代税收结构适成对比,没有可以用来从事这类活动的制度结构,而且,由于在大多数场合信息成本高得排除了近代某些可供选择的办法。两个极端都说明奋斗的国家所面临的困境和种种可能发生的情况。(1)在对外贸易成为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的地区,衡量和征收税金的费用有低的特点,在水运贸易方面就更低了,因为港口数目有限。(2)在贸易主要为地方性的(局限于一个城镇,―小块地区)或主要是对经济内部的地区,计量和征收贸易税的费用便具有相当高的特点。
  在前―种情况下,进出口税从国家观点看可能是最有效的征税。在后一种情况下,转让对生产要素的垄断或征税则也许最有效。但无论何种情况,税收的性质和征收的办法对经济效率都是至关重要的。
  限于篇幅,我们在本章只能在君主以所有权交换岁入所用的众多的(和巧妙的)办法中列出了几种。转让土地权在英国是―二九O年(和―三二七年对贵族)由置地法(Quia ernptores statutes)批准的,因为国王不如此便要因封土分赐制而失去岁入;稍后实施了威尔士法(一五四O年),允许继承,因为延长遗赠“用益权”使他丧失岁入。在法兰西、香槟和昂儒也有类似的发展,不仅防止了岁入的损失而且在十三世纪对土地转移也征课了税金。城镇以岁入作为回报,则得到了垄断和贸易特权的授予。外国商人获准享有合法权利,可不受行会的约束,交换条件也是交纳岁入。行会被授予专有的垄断特权,以向王室输款纳币作为报偿。在进出口税方面设立了关税,而相应地则回授以垄断特权。在有些情况下,国王被迫将税收控制权转让给“代议”机构,也是为了得到岁入。
  这后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和进一步阐释,因为它对一五OO年以后我们看到的发展的不同模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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