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世界的兴起

第15章


  如果承租人是自由民便特别容易发生这种情况。考虑到领主有这一问题,一二一七年的大宪章重申:“自由人从今以后不得交出或出售其土地的大部分以致剩余部分不够交纳给采邑的劳役税。”十三世纪国王法庭颁布的一系列法令逐渐允许转让采取自由人置换的形式而无需中间领主同意。一二九O年的置地法(Quia Emptores statutes)只批准业已成为惯例的东西。该法令特别禁止封土分赐制。有意义的是,直到一三二七年这一权利才延伸到主要承租人。
  这里要揭示英国的世袭地保有农一般是怎样得到转让其土地的权利的,得到一种处理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fee―simple)的所有权。诺曼人的征服给英国带来了一个较之其它封建社会更强大集中的政府。英国王室法庭的中央集权与欧洲大陆是大相径庭的。十三世纪王室法庭相对于领主法庭逐渐扩大了它的裁判权。这一斗争中出现的重要的先例之一是确认王室法庭拥有对自由民的裁判权。自由民开始被定义为其义务受到严格规定的人。由于庄园领主丧失了对自由民的裁判权,他们也就失去了对其土地财产的控制。英国的这种有利的发展在封建社会是独一无二的。除尼德兰外,其它地区的法律制度仍不承认土地的专属所有权。罗马法在大陆,特别在德国的恢复和应用并没有为承租人提供法律保护,承租人的租地往往被任意收回,世袭的租约也不再被承认。大陆的土地私有权的发展因而渐渐落后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第四节
  人口增长及随后有组织的市场和货币经济的扩张使产生了封建社会的那些基本条件发生了变化。在本章上一节里,我们已经看到了对农业和非农业这两个私营部门的某些后果。它对公共部门也有同样革命的后果。我们把封建主义看作是―种契约性的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役用来交换保护和公正。地方领主为大领主最终为国王提供兵役以保卫王国。在社会阶梯的底层是为社会生产商品和劳务的农奴和自由劳动者。庄园是这种契约关系的焦点,虽然等级制度的顶层是最大的领主――国王。我们已经看到在典型的封建时代,保护和公正主要是地方领主的职权。到一三OO年,这一关系发生变化,但我们应认真指出,甚至在那时地方庄园领主仍是公正的主要施与者。在某些地区也是保护的主要施与者。在英国自由民受到王室法庭的保护,但农奴仍受制于庄园法庭。此外,在庄园以外,发展中的城市和乡镇常常是自治的,它们本身便提供了地方上的公正的军事保护。确实,城市一般都有一个封建君主,他是防范严重的军事和政治威胁的最后的保护。
  但是,虽然公共产品仍主要是地方性的,十三世纪已为通向普遍变革指出了道路。变革的原因有两个:(1)贸易发展和远程贸易中保护私有财产的需求增长;(2)货币经济对军事单位最低有效规模的后果。
  在地方庄园境外进行贸易,如果要提供保护,那就不是任何一个地方领主力所能及的了。贸易的潜在增益越来越大地鼓励了在较大范围内健全秩序。例如前往香槟集市的商人如有香槟伯爵和法国国王的保护,其活动便安全了。外国的商人享有贸易优惠,许多城镇的贸易自由得到了保障。以上这些有代表性的保护都超出了地方庄园的界限。确实,上述十三世纪兴起的贸易,如果不是保护延伸到了较大的范围内是不可能发展的。通往香槟集市的商队最迟在十三世纪初期已采用了保护和重甲武装,但保护的所在地日渐从单个人和庄园转移到地区法院和男爵,乃至较大地区的国王。这样,对远程贸易商品的私有权的保护便对较大政治组织的发展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随着地区政府和全国政府的职能在十三世纪的扩大,其财政要求也增长了。
  变革的第二个原因是军事。在典型的封建时代,封臣要为其君主提供若干军役,通常每年为四十天。军役服完后各自返回。在这种条件下进行大规模的战争是有困难的。货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兵役免除税――用货币给付来代替劳动投入(服军役)。国王如今有能力雇用一支常备的或临时的军队。虽然庞大雇佣军的全盛期尚未到来,但在十三世纪确已越来越多地采用雇佣军了。最后导致大规模的旷日持久的战争成为可能。它也削弱了与君主有关的封臣的权力,从而提高了国王事实上对潜在的不顺从的封臣的权威。
  国家保护延伸到贸易所有权和雇用庞大的军队力量都需要很高的费用。君主和贵族们从哪里得到大宗岁入呢?十三世纪初(一二O二年至一二O三年)法国和英国君主的税源如下:
  该年法国国王岁入的第一部分由大法官(prevots)和宫廷大法官(baillis)的支付构成,总计为六万里巴,后来用某些固定地方费偿付。这笔金额是根据王室森林和农业领地的收益、各种领主权、公正赏罚的利得、行市、教会资助等推算出来的。此外,国王获得直接与战争紧急状况有关的某些额外的款项――非贵族和陪臣(vavassas)的军役代偿费,一种对领地征收的人头税(taille);还有是从领地上的城镇、教会和犹太人征取的特别税――总数达六万三千里巴。英王约翰的岁入两年后为两万镑左右,主要来自诸郡和自治城市的捐税、封建没收财产及附属权利的收益、手中闲置的教会地产的收益及王室公正赏罚的利得。不过,当时总额  也包括部分兵役免除税的收益,部分兵役代偿费,及向领地和犹太人征收的贡税(tallage) [借地人付与领主的通行税,又指领主向借地人所征课的税。],该年总数为五万七千镑。英王约翰在一二O二年完成了对贸易的征税;又于一二O三年和一二O七年征收了一般动产税,后一种收益竟高达五万七千镑。关税不久便被放弃了,不过它像动产税一样,毕竟代表着未来财政制度的最初预兆。(《剑桥经济史》,第三卷,第302―303页。)
  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岁入仍来自传统的封建王权的附加权利,来自其地产和小领主的各种封建义务。但如引文中所指出的,有一些是未来的预兆。人头税为一种直接税,像英国的关税一样已变成法国财政政策的主干。对犹太人和外国商人的特种年度课税,通行费和垄断特权的转让是这一时期岁入的一般的(虽然是次要的)来源。有一个特点我们特别应当注意。有时王权被迫把有产者团体中的一些人召集来,以便从他们那里得到一种特别税。这些就是代议机构的开端。这种集会往往享有特权和得到当局的授权,作为交换则是他们同意纳税。在往后的几个世纪,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国会逐渐形成的对财政事务的控制便肇始于这些开端。  因此,在十三世纪初,王权已有了不同的岁入来源,但这些来源开头仍主要是封建性的。诚然,国王岁入的大部分仍常常是实物。佛兰德的伯爵仍不得不把他的宫廷从一个地点迁到另一个地点以便享有、实物缴纳的税收。另外,国王总是催逼税收。这些政府的需求比封建岁入增长得更快。一切可能的收入来源都被利用了:从勃艮第公爵和法国国王提出的那种领土要求直到对他们地产实行更有效的管理乃至全部征用。
  尽管需求的增长是前所未有的,但贵族和国王仍必须小心行事,不得对其臣民催逼太甚,因为其财富和收入备受损害的那些人可能随时掀起叛乱。无论是英国的大宪章还是十四世纪初叶法国同盟争得的各项特许权,其中的妥协都证明这类对抗是现实的。到十三世纪末,王权和地区政府的要求有了巨大的增长,但出自封建附加权利的传统财政岁入来源不仅没有扩大,反而实际在萎缩。
  重要的土地转让权受到财政危机的影响。例如转让权由君主授予。为保卫君主的岁入,在法国一二一O年由菲利普?奥古斯塔斯,在英国、香槟和其它地区由置地法(Quia Emptores Statutes)来授予转让权。问题是各地的封建岁入相对于需求都在减少,需要有新的岁入来源。我们通过考察英国和法国在该世纪末的财政岁入可以发现与十三世纪初期不同的情况。
  爱德华一世和美男子菲利普时代开始时特别税已越来越成为他们经常的和一般的附属权利,而且是不可缺少的附属权利。在爱德华一世治下的英国,对教会的课税为国王的需要提供了大约二十万镑。一般国会的动产税带来的收益更多,为五十万镑,此外还确立了国家关税制。一二七五年,对羊毛、羊毛皮和皮革开征了出口税;一二九四年至一二九七年,税率一度有过短期上升;一三O三年,增加进出口税时与外国的对英贸易商人进行了协商。在一二七五年至一二九四年和一二九九年至一三O四年间,一二七五年的关税可以作为平均收益,为每年一万镑,因而贸易税的岁入在一二九四年至至一二九七年必然较高,而在其统治后期对外商开征了新费用后,岁入则源源而来。总之,爱德华一世在其统治期间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课税将岁入提高到一百万镑以上。
  法国美男子菲利普对税收也有不少需求。他像爱德华那样经常对教士征课特别税。另一方,他在试图建立一般直接税中则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他凭借经验和临时应付进行了许多试验,包括开征地产或动产的收入税、炉灶捐,特别对不同阶级和共同体征收军事代役费,还把采邑补助金扩大到下级封臣。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