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总论

第2章


组成我们法律的这两部分的性质,我们将在适当场合阐述。
    2.每一国家的市民法是以它适用的国家命名的,例如雅典的市民法。如果把梭伦或德累科的法律称为雅典的市民法,也没有错。因此,我们把罗马人民或奎利迭人民适用的法律叫做罗马人的市民法或奎利迭人的市民法。其实罗马人亦称奎利迭人,这名称是从奎利努斯(Quirinus)一字而来的。但若谈到法律而不加上哪个民族时,那么,所指的是我们自己的法,正如我们谈到“诗人”而不说姓名,在希腊人那里就是指杰出的荷马,在我们这里是指维吉尔。至于万民法是全人类共同的。它包含着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需而制定的一些法则;例如战争发生了,跟着发生俘虏和奴役,而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又如几乎全部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寄存、可以实物偿还的借贷以及其他等等,都起源于万民法。
    3.我们的法律或是成文的,或是不成文的,正如希腊的法律,有些是成文的,有些是不成文的。成文法包括法律、平民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的法令、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
    4.法律是罗马人民根据元老院长官例如执政官的提议制定的。平民决议是平民根据平民长官例如护民官的提议而制定的。平民之不同于人民正象人种之不同于人类;因为人民是指全体公民,包括贵族和元老在内,而平民则是指贵族和元老以外的其他公民而言。但从豪而顿西法通过以来,平民决议已经开始具有与法律相等的效力。
    5.元老院决议是元老院所命令的和制定的,因为罗马人口已增长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致很难把他们召集在一起来通过法律,所以向元老院咨询以代替向人民咨询,似乎是对的。
    6.皇帝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赋予他权力的王权法③,人民把他们的全部权威和权力移转给他。因此,凡是皇帝的批复中的命令,在审理案件时的裁决,在诏令中的规定,当然都是法律,所有这些统称宪令。显然其中有些是个人性质的,而不构成先例,因为皇帝无意使其成为先例。如皇帝因某人有功而给予恩赏,或因某人有罪而予以惩罚,或赐与某人额外救助,这些行为都不超越这一特定人的范围。至于其他宪令,由于它们是普遍的,无疑地对于一切人都有约束力。
    7.大法官告示同样具有法律权威。我们惯常把这些告示叫做长官法,因为这种法是由佩戴勋章的人,即长官的批准而生效的。市政官就某些事项有时也发布告示,这种告示构成长官法的一部分。
    8.法学家的解答是那些被授权判断法律的人们所作出的决定和表示的意见。古时规定应该有人公开解释法律,这些人由皇帝赋予权力就法律问题作出解答,称为法学家。他们的一致决定和意见具有这样的权威,根据宪令规定,审判员也不得拒绝遵从。
    9.不成文法是习惯确立的法律,因为古老的习惯经人们加以沿用的同意而获得效力,就等于法律。
    10.因此,把市民法区分为两种,是合宜的。这看来是导源于雅典和拉塞戴蒙这两个国家的不同习惯,因为这两个国家的一贯做法是:拉塞戴蒙人宁愿把作为法律来遵守的东西,记在心里,至于雅典人则宁愿把在成文法中所载的东西妥善地保存下来。
    11.各民族一体遵守的自然法则是上帝神意制定的,因此始终是固定不变的。至于每一国家为自身所制定的法律则经常变动,其变动或由于人民的默示同意,或由于以后制定的其他法律。
    12.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很好地了解法律。
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
关于人的法律的主要区分如下: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
    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2.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
    3.奴隶(servi)一词的由来是:将领们命令把俘虏出卖,于是就把他们保存(servare)起来而不把他们杀掉。奴隶又叫做mancipia①,因为他们是被我们从敌人那里用手抓来的。
    4.奴隶或者是出生时是奴隶,或者是后来成为奴隶的。
    女奴所生的子女,生来是奴隶;那些后来成为奴隶的,或者依据万民法,即由于被俘,或依据市民法,即年在20岁以上的自由人意图分得价金,而听由他人将其出卖。
    5.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自由的,或是被释放而获得自由的。
第四篇 生来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是从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无论他是两个生来自由人结婚而生的,或是两个被释自由人结婚而生的,或是一个生来自由人与一个被释自由人结婚而生的。如果母亲是自由人,父亲是奴隶,子女仍不失其为自由人,正如其母亲是自由人而父亲则不能确定是谁一样,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子女不明不白成胎的。只要在他出生时母亲是自由人就够了,至于她在怀孕时是否女奴,并无关系。相反,如果她怀孕时是自由人,在分娩时已成为女奴,所生子女仍认定是自由人,因为母亲的不幸不应影响胎儿,使其遭受不利。这里发生一个问题:如果怀孕的女奴被释放后,又成为女奴而分娩,所生子女是自由人还是奴隶?马赛鲁认为他是生来自由人,因为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这是在中间一段期间,就已经够了。这种意见是正确的。
    1.生来自由人不因一度处于奴役状态,随后又被释放,而使其原来身分受到影响,因为常常断定释放不妨碍生来的权利。
第五篇 被释自由人
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释放就是“给予自由”,因为奴隶是掌握在他人“手中”并处于其权力下的,释放乃是这种权力之下解放出来。这种制度导源于万民法。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但奴隶制一旦在万民法中建立起来,接着也就产生了释放的善举。“人”原来是对一切人的一个自然的。名称,万民法却开始把人分为三种:自由人,与之相对的奴隶,第三种是不再是奴隶的被释自由人。
    1.释放可以采取各种不同方式进行:根据皇帝宪令在神圣的教堂中进行,或通过法官的隆重宣告进行,或在朋友面前进行,或用书翰,遗嘱,或任何其他最后意志行为的方式进行。此外,奴隶还可依照过去皇帝的宪令和本皇帝宪令所规定的许多其他方式获得自由。
    2.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释放弃奴隶,甚至可乘长官在途中经过时,例如大法官、副执政官或行省总督去浴室或剧院的途中,进行释放奴隶。
    3.从前,被释自由人分为三级:被释放者有时获得完全自由而成为罗马公民,有时获得不完全的自由,根据犹尼·诺尔滂法而成为拉丁人;有时获得更低级的自由,根据埃里·森提法而列为降服者(deditcii)。但降服者这一最低级,很早就已消失了。至于拉丁人的名称也已很少见到。因此,本皇帝本于仁慈之意,在希望改进一切并使一切更加完美的同时,制定了两个宪令,进行一次重大改革并恢复了古时的情况;因为罗马在最初建国时期③,只有一种自由,释放者与被释放者所享有的是同一种自由;而不同的只是被释放者是被释自由人,而释放者是生来自由人。朕已作出决定,颁布了一个废止降服者这一级的宪令;朕在杰出的帝国财务大臣、特里波尼亚的建议下作出了这些决定,解决了古代法中争论不休的问题。朕又在他的建议下制定另一宪令,这一宪令在帝国法令中最是出色,它消除了犹里法上的拉丁人以及与拉丁人有关的一切。现在朕对于一切被释自由人,不问被释放者的年龄、释放者的权益或释放方式,一律都给予罗马公民资格。朕又增添了奴隶可以获得自由连同罗马公民资格的许多其他方式,罗马公民资格现在是唯一的一种自由。
第六篇 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释放
奴隶虽然如此,并不是所有的主人都可以随心所欲释放奴隶的;意图欺诈债权人的释放,行为是无效的,埃里·森提法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的释放。
    1.但是无偿付能力的主人得在遗嘱中指定他的奴隶为继承人,同时给予他自由,使奴隶获得自由而成为他唯一的、必要继承人,但以根据同一遗嘱并无其他继承人者为限:或者因为并未指定其他继承人,或者因为被指定者由于某种原因并不成为继承人。这是上述的埃里·森提法所明智地规定的。
    极有必要作出这种规定,因为它可使无偿付能力的人在不能找到其他继承人时,至少可以有一个奴隶作为他的必要继承人,而向债权人偿付。如果奴隶不偿付,债权人可以把奴隶名下继承的遗产变卖,这就不致辱没了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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