谍心不死

第65章


  安全局的技术职责是截取所有国家,不论是对美国友好还是敌对国家的空中电信和破译获取的密码通信。协调职责则是保障通信安全,也就是组织、监督和联合各方的力量,使美国政府机构和国防部门所使用的密码系统取得最佳效果。
  职能界线
  国家安全局的关注范围是国外无线电通信通道、无线电测向、无线电管理、无线电导航和武装力量的无线电遥测,中央和地方的广播电台,陆运、海运和民用航空的无线电通信勤务。
  根据截取的信息,要对外国的政策、经济和国防力量作出报告,提出咨询意见及评论。他们不仅分析对话和通信内容,甚至还分析研究口音和腔调。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美国国家安全局准备对所有的电波频率给予“梳理”,监视所有的通信工具,包括计算机网络。
  国家安全局最主要的使命是,当美国有可能遭受进攻时,要在48小时内发出预警。
  情报需求
  国家安全局要接受联邦调查局、五角大楼、中央情报局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订单”。安全局利用其技术装备按订单要求进行监控。以便保障美国的安全。例如在cd年代,国家安全局积极配合联邦调查局对美国公民同古巴及美国黑社会活动有关的电话及通信进行监听和截取。
  但是这种方式导致工作上的重复,因为订货者由安全局取得情报后就不再向其他有关部门转送。为克服这一弊病,曾经规定美国的侦察勤务部门要统一向安全局提出汇总后的需求。
  根据中央情报局的请求,安全局还对前苏联的公开媒体、学者的著作、政府文件,直至机器和仪器的使用说明等进行搜集分析。            中央情报局和国家安全局还在国家安全局建立之前,美国中央情报局同大型私人企业及通信公司领导层就签有协议,以便中央情报局有可能进入全美通信网络,无论是公司、企业的通信网络,还是私人的通信网络。中央情报局局长除了领导所属部门,还协调所有通过特殊技术手段获取情报的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
  中央情报局历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帮助安全局破译外国人的密码。为此,安全局向中央情报局驻外办事处派驻了特别小组,以便对外国使馆的通信电波进行搜寻,并将所截取的电文送回安全局的参谋部进行破译。
  在中央情报局从事情报搜集的业务局中有一个处室,它的任务是帮助安全局对敌方密码员进行策反,或者帮助秘密安装破译截获情报的技术器材。
  盖勒尔反对古维拉
  1970年国家安全局局长盖勒尔私下承认,安全局很大部分成果是靠盗取密码取得的。但是国家安全局盗取外国密码的工作受到一系列的干扰。首先是联邦调查局拒绝通过非法手段协助安全局取得密码。联邦调查局“老板”古维拉反对非法入侵外国使馆,他通知安全局领导,今后如果没有总统的亲笔批示将不予以合作。m年代末,尼克松担任总统后,他建议由美国各侦察部门的领导组成一个由古维拉为首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保障国家安全的方法与手段,以加强情报效益。
  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是在1969年7月17日向总统写了一份报告。在此之前根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只能在国外搜集间谍情报。在国内采取行动必需经总统书面批准。随后,据此引出在美国国内禁止截取美国公民之间的通信和未经批准禁止窃听国内通信网络的禁令。
  现在国家安全局对国内通信网络进行截取则有可能得到总统的正式支持,并且有了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安全局的提议,在委员会报告草案中曾提出如下建议:
  (1)允许截取美国公民经过国际网络收发的信息。
  (2)根据联邦调查局的要求,在美国国内的通信网络从事同样的活动。
  美国总统同意了第一条建议,并责成联邦调查局继续入侵外国使馆和加强国家安全局工作所需的对外国密码的窃取工作。但是由于古维拉的反对,迫使尼克松总统收回对草案的意见。
  1971年4月对日国家安全局对联邦调查局取得了一次战术上的胜利。中央情报局曾要求在南越驻华盛顿大使馆安装窃听装置,遭到古维拉的拒绝,他的拒绝被美国总检察长驳回。
  为垄断而斗争
  一、商业市场的密码系统60年代末,国家安全局在美国国内遇到了竞争对手。
  为了制止计算机犯罪,特别是伪造支票犯罪,美国IBM公司编制了代号为“奥菲尔”的长度为128比特的密钥。
  世界商业市场上出现的可靠而又难以破译的密码系统,使国家安全局的人员感到不安。安全局的人员同IBM的代表进行了谈判,IBM最终同意将“奥菲尔”密钥缩短到56比特,并且只对部分控制器加密。后来将该加密系统上报到国家标准局,又由标准局转到国家安全局,就其可靠性征求意见,并得到安全局认可,最终成为美国的信息加密标准。如果安全局专家没有把握解读这种密码的方法,它就不会给予认可,因此,安全局的专家参与了IBM公司研究开发机器的某些关键部分,以便减少不必要的可靠性,从而缩短密钥的长度。大约在这一时期,斯坦福大学有两名与国家安全局无关的学者季菲和莱尔曼,在了解了“奥菲尔”密钥之后表示,完全可以设计一架有几百万微系统的计算机,每个微系统可以在1秒钟内核对“奥菲尔”的几百万组密钥。为了破译一组密钥,需要20个小时。在价格方面,每一个微系统约值10美元,建造这种专用计算机总共需2000万美元左右。
  二、对科技的监督如果说同IBM比较容易达成协议,那么要同科学界合作就比较复杂了。国家安全局曾企图垄断密码学方面的所有研究经费。国家科学基金的分配部门同意将所有密码学领域的科学成果都送到国安全局进行检测。基金的领导人还说:对国家安全局专家的意见尽管不一定必须执行,但也应该给予重视。
  由于国家安全局和国内密码科学领域的专家相互配合不够,1978年曾发生过令安全局感到遗憾的事件。
  在美国赛德市,以尼克莱为首的专家组研制了一种语言加密的加密器。这一发明不属于密码学而是属于语音的技术保护,是封闭通信通道而不是沿通道传输。信息按着频率的频谱传输,而频谱的频率由发射机和接收机同步选择。发明者找到了专利局,得到的回答是一纸“保密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泄密则要处2年监禁或者1万美元罚款。
  随后,这家公司通过新闻媒介对安全局的政策提出抗议,并指责安全局不允许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权,企图用保密的办法将尼克莱的发明权获为己有。这一事件无疑给安全局带来不利的影响,它影响到安全局在科学家中的声誉,今后安全局将难以请求他们协助开展某些研究工作。
  为了应付这一局面,安全局邀请美国科学界对话,并要求加强对密码学研究工作的监督。由于在报刊上公开进行了宣传,在有关人士中成立了自愿监察体制。现在有关密码学领域的研究资料如要公开发表,按照国家安全局的要求,学者们应主动送安全局审查。如果内容有碍保密,不宜公开,则作者都能自愿放弃公开发表的权利。如果国家安全局同科学家意见发生分歧,则由权威专家组成的5人特别小组仲裁。小组成员由国家安全局局长和总统科学事务顾问共同任命。
  1978年,国家科学基金主席建议国家安全局设立自己的基金,数量为2-3百万美元,国家科学基金将参与密码研究工作的财务管理。最后的决定是密码研究人员需先向国家科学基金申请。如果国家安全局对其课题有兴趣,则研究人员可以在国家科学基金和国家安全局基金中选择资金来源。
  无线电间谍和立法
  60年代和70年代,由于特殊用途的无线电技术手段的发展,使美国的法律同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产生抵触。国家安全局的职能差不多在四分之一世纪中始终处于保密状态,不可能摆在其他国家机关面前进行讨论。但是有一部分工作要在美国国内进行,这些工作不可能处于监督之外。
  1976年为了补救法律上出现的问题,美国国会审查了关于“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窃听”的法律草案。1978年,在卡特总统当政时,这项法律正式生效。70年代末期,美国国内出现两种意见。一部分人认为,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所进行的特殊形式的工作(搜查,窃听等)应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而另外一部分人认为特殊勤务部门在对付其他国家时,其活动不应受到限制。为了调和两种意见,成立了联邦秘密法院。其主要任务是划分对付外国的侦察活动和对美国公民监督活动的界线。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第一,窃听包含了窃听美国国内通信线路,从而要受“使用技术手段窃听法”的管辖。根据该法要求,首先确定对象是否属于外国间谍或者是其代理人,窃听的通信线路是否是他们利用的线路。第二,问题所以复杂化,在于所有外国使馆和代办处内都有美国公民工作。当然按照lpes年的法律,如果他们接受外国政府的任务,从事破坏活动,或者所窃听的情报同美国安全利益有关时,还是允许对他们进行窃听。
  尽管秘密法院的任务具有保密性,但是法院在处理一些问题时甚至连本身也遭到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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