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妨碍了我们致富

第28章


多生产此物必以少生产它物为代价。所以经济学要解决的任务不是无限制地生产一切商品,而是保持各种产品有一个恰当的比例。这个比例就是在总体均衡条件下的交换数量比例。
  微观经济学只是从理论上指出了如何讨论和判断余缺,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实际上,这个均衡交易量是无法计算的,它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求解。换言之,每个消费者根据他自己的收入水平和各种商品的价格决定每种商品的需求量,这个计算机存在于每个消费者的头脑之中。均衡交易虽然无法计算,但可以从对市场的观察来推测。根据均衡理论,我的推测是我国虽然存在能源供应紧张的现象,但就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而言,并不是生产不足所造成,换言之,如果将不合理的煤炭消费削减下来,短缺现象就可以消除。这个推测的政策意义,是能源政策的重点应该从增加生产转移到节约用能,但石油、天燃气和电力的情况则不同,虽然它们的使用同样存在着浪费,但即使浪费完全避免,供应仍将是紧张的。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这种推测的依据。
  1985年是我国能源供应十分紧张的一年,华东、华南等地的煤价在几个月之内上涨了一倍左右。根据这两个地区的申报的缺能数量,总共只有4000万吨煤,不到该年全国产量的5%,而一般估计我国能源的浪费量则远超过5%。1986年中央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到1987年初出现了大面积的煤炭供过于求。这一现象在1989年以后的市场疲软形势下再次发生。从国际比较看,国内煤炭的市场价格最高的时候,仍比国际市场价格低。最近我国与日本签订的出口动力煤的离岸价为39.5美元/吨,这样的煤价对我国东部的一切煤矿都有吸引力。
  石油产品的情况则不同,即使在疲软形势下,也没有发生像煤炭那样的大面积积压,汽油、柴油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小,而且始终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电力的市场价格不断在上升,80年代初期6分钱1千瓦时的价格早已成了明日黄花,办电可以赚大钱的事实吸引了大批资金拥向电力建设。电力项目投资的利润率高于其他投资,这种利润率的不均衡正是对电力的旺盛需求造成的。
  对过去市场的观察和分析不同于对将来的预测。过去不缺能不等于将来永远不缺能。从煤炭需求来看,几亿农民收入增加之后,生活燃料将从秸杆转向煤、油。靠近煤炭供应线的农民将是未来煤炭市场主要的新主顾。生活提高后。对油,气、电这类优质能源的直接间接需求会迅速上升。但如果节能措施得力,工业用能不会大幅度上升,因为大中企业和乡镇企业者存在着巨大的节能潜力。
  2.是能源开发和节约并重吗?
  能源政策的重点是开发还是节约,不是可以随意决定的,应建立在能源形势分析的基础上。如果能源生产并不少,问题在于使用的浪费,则政策重点应放在节约上;如果使用中已经避免了浪费,则重点应放在开发上。根据上面的分析,我认为我国能源政策的重点就该是节约,而不是开发。然而我国近两个五年计划中提出的方针是开发与节约并重。
  更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并重的方针,在执行中变成了以开发为主。这是我国多年来管理国民经济传统思想的继续:一样东西短缺的对策就是增加生产,很少从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浪费上去想办法。“七五”期间全民所有制能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直接间接用于开发。同期安排的节能技改资金为46.5亿元,再加上节能基建投资114亿元,合计才160.5亿元。当然节能投资很难统计周全,不少企业有助于节能的小改小革并未包含在以上的统计内,但是3000亿与160.5亿元的巨大差距应该可以说明并重的方针并未认真贯彻,事实上,俯拾即是的节能机会我们往往视而不见,浪费惯了就不再觉得是浪费。以建筑物节能为例,北京冬季的气温和伦敦、柏林、波士顿、慕尼黑等地差不多,但北京建筑物很少采用双层玻璃窗,上述城市则普遍采用双层玻璃窗。我国的照明,低效白炽灯仍占大部分,国外白炽灯几乎已被淘汰。老旧低效的汽车、锅炉、土法炼焦等国外早已绝迹,我国还相当普遍。这些现象之所以存在当然与资金不足有关,因为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开发。
  节约一吨能源所花的代价低于开发一吨能源的代价,则节能的经济效果比开发好。更重要的是,节能还有一系列开发所不可能具备的优点。第一,节省了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第二,有利于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缓和原材料的紧张状况,充分利用现在开工不足的加工工业的生产能力;第三,节能见效快,而煤矿,油井,水电站建设都要好几年,远水难解近渴;第四,节能可以缓和铁路运输紧张的困境,而开发将使其进一步恶化;第五,节能对环境有利,开发将增加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由于这些附加的好处,节能的代价即使稍高于开发,仍可能比开发有利。这也是应将能源政策重点放在节约上的理由之一。
  3.要不要节能法?
  浪费能源是多年来的老问题,于是有的同志提出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节能。可是我们应该节约的资源不仅是能源,粮食也存在着严重的浪费,难道节粮不比节能更重要吗。如果各种资源的节约都要立法,那就要制订几十乃至几百个法律。这不是解决资源有效利用的正确途径。经济学原理最主要的一条结论,是公平竞争的市场可以保证各种资源的高效利用,所以解决浪费问题的正确办法是用法律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转规则,而不是通过法律去干预市场,规定什么产品可以生产,什么不许多生产等等。法律的基本任务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在市场上选择的权利。为了实施这一权利,其相应的义务是尊重别人所作的选择。
  之所以造成能源的浪费,基本原因在于市场没有很好建立起来,特别是价格的扭曲和经济活动中权、责、利关系的错位。纠正这些问题正是我们经济改革的任务之一。十年改革取得相当成功的原因是逐步调整了价格,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但做得还不够,应该顺着这一思路建立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健全的市场。在这样的环境下,谁节约了能源,谁就能从节约的价值中得到报酬。现在能源价格太低,节约的报酬太低。而且节约了能源,报酬却可能给了别人。所以解决了价格和权责利关系问题,节能的问题自然就跟着解决了。
  有的同志并不否认市场具有优化资源利用的功能,但担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能很快完成,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借用法律手段督促能源的合理使用。这样的想法不无道理。然而,用法律手段代替经济政策,会产生始料所不及的副作用。其原因是制订法律的人自己也不能判定如何用能才算“合理”,以及什么样的用能算是“浪费”。因而在法律文件中只笼统地提“浪费”、“合理使用”等等,同时却要求制订“合理用能标准”,法律本身存在着没有明确定义的概念,必然引起实施中的混乱,实际上不合理的用能可能被曲解为必要的,而已经杜绝浪费的用能却被认为不合理。
  诚然,如果能制订出合理用能的标准,前面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然而这却是不可能的。整天开行的出租汽车的用能效率显然和难得出动一次的救火车的效率要求不同;要求节约场地快装快卸的移动式电站锅炉,和大型火电站锅炉的效率也有不同要求;同为移动式电站,在西藏使用要求效率高,因为燃料是从几千公里以外运去的,如果在山西大同使用,当地煤价很低,效率就显得不太重要。诸如此类的情况,使得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定出一个用能的统一标准。而且,节能实际上是用其他资源来替代能源。因此,唯一正确的解决办法是给出各种资源的正确价格,让用户选择各种技术和工艺的最优组合。换句话说,就是使综合效益达到最高,而不是节约某种单一的资源。
  保护环境要有法律,而节能并不需要法。因为一个人(或企业)污染了环境并不会受到市场的惩罚,改善了环境也不会受到市场的奖励。而能源则不同,它是有价格的,市场会对能源使用者实施奖惩。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环境保护法,而并非每个国家都有节能法。
  说到这里,有的同志赞成制订节能法的理由之一是“外国也有”。对此,不妨对外国制订节能法的背景和实施效果作进一步的分析。以美国为例,虽然是市场经济国家,但政府也干预物价,使价格扭曲。例子之一就是两次能源危机中,美国政府屈从于消费者的压力,强行限制国内油价,让赚钱的油井补贴亏本的油井,保持较低的油价。由于油价扭曲,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他们倾向于购买多消耗能源而节约其他资源的汽车、冰箱、微波炉等。其中能耗量最大的是汽车。为了纠正消费者的错误选择,1980年开始实行对油耗超标的汽车征税的法律,从而使这类汽车的售价上升。显然,其出发点就是用法律手段来弥补市场扭曲的后果。但1987年美国著名的“布鲁金斯学会”发表了一篇对汽车节油法案实施结果的研究报告,发现此项法案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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