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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这又算是什么问题?当然,我们这么说,并不是认为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没有区别,问题在于,不应该把这种区别绝对化,更不应该把这种区别作为言论自由的前提和界限。如果把言论自由限制在学术问题的范围内,而不能涉及政治问题,那就等于剥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参与国家大事的权利,同时也就等于认为政治只是少数人的事情。但是,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诉我们,只有少数人可以过问的政治,决不是无产阶级政治,无产阶级政治是人民群众共同的事业。此外,不许理论工作者讨论政治问题,也是不可理解的。我们一方面要求理论工作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却又认为政治问题是不能讨论的。这不是很矛盾吗?当然,考虑到各种情况,有些政治问题的讨论,和学术问题的讨论要有所区别,更应该注意方式,注意场合,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无论如何不能说,政治问题不能讨论。
    还有一种做法,就是所谓“组织批判”。建国以来,我们在各个学科,对各种观点和各种人物,组织过许许多多批判。现在回头来看,其中有一些批判,对于发展无产阶级的思想文化阵地,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普及和提高,是起了好作用的。但是,更多的批判,特别是有些大规模的批判,却不仅颠倒了是非,而且混淆了敌我,伤害了许多好人,例如不久前才平反的马寅初先生,就是典型的一个。这就提出一个问题,这种“组织批判”的办法究竟怎么样?我们的看法是,对于象林彪、“四人帮”这样的反动家伙及其反动观点,必须组织批判,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对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对于学术界的不同观点,甚至错误观点,“组织批判”的做法就很值得研究。
    建国以来的经验表明,这种做法,实在是弊多利少。究其原因,大概有三。第一,要“组织批判”,首先要从上面确定批判的对象。但是,思想理论方面的是非问题,并不是从上面一下就可以判断准确的,只有经过讨论和争论,才能搞清楚。“组织批判”,就意味着在讨论和争论之前,就已判定了是非。这是不科学的。这样做,十之八九都不会有准。第二,这样的批判一搞起来,正如经验已经表明的那样,不大可能实事求是地进行,因为被批判者一开始就置于被告的地位,批判者蜂拥而至,争着表态,往往调子越来越高,实际上是帽子越来越大,棍子越来越粗,哪里还顾什么科学不科学。结果,常常把对的说成错的,把错的说成对的。第三,按照惯例,被批判者是不能反驳或反批评的。不管批判者怎样违反科学,甚至捕风捉影,无中生有,强加于人,也都得洗耳恭听。结果,有话无处说,有理无人听,不错也是错的了。总之,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要用行政命令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和学术领域的是非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发展我们的科学文化事业,而且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对于思想理论是非问题,唯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严格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放手让大家自由讨论。
    鉴于“组织批判”的种种弊病,我们认为,从今以后再不能在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上,在学术界的不同看法问题上,搞什么“组织批判”。如果一定要搞的话,那也可以,不过一定要废除过去那些旧“规则”,另立新“规则”。至少要规定这么三条:第一,要切实保障被“批判”者的言论自由,允许他申辩和反驳;第二,其他人,不管“组织”到谁头上,都有参与的自由,也有不参与的自由;第三,参与的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观点发表意见,不能强求和组织者唱一个调子。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违背宪法,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张显扬/王贵秀
学术研究为政治服务么?
    学术研究为政治服务这个号召对不对,是当前有很大争论的问题。我以为,从理论必须联系实际的观点来看,这号召是有道理的。但是,第一,它不应当狭隘地理解为对现行政策的解释、宣传;第二,它应当鼓励不同意见的讨论、研究;第三,也应当鼓励与现行政策无关的各种问题的探讨。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会变成框死人的东西,于学术发展没有一点好处。

“言者无罪?”
    能否真正做到“言者无罪”,即公民不致以言获罪,这是有无真正的言论自由,我国人民是否真正享有民主权利的一个重大问题。党和人民的好女儿、优秀共产党员张志新同志的大冤案被平反昭雪,她生前惨遭残酷迫害的骇人听闻的事实公诸于世以后,这个问题更加成为国内外都极为关切的一个十分尖锐、突出的问题摆在全国人民面前。
     
    一
     
    我国一九五四年、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宪法都载有关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条款。但是实际生活表明,这些条款长期以来仍然还只是人们奋斗的目标,而非已经取得的权利。在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派斗争中一下子划了大批右派,与地富反坏并列,成为人民的敌人。他们之中绝大部分都是以言获罪的,不但“动刀动枪”、搞行动破坏的很少,甚至“动手动脚”的也不多,因为那时还没有搞什么“打、砸、抢”或“武斗”。后来,李建彤同志由于写了小说《刘志丹》,吴晗同志由于写了剧本《海瑞罢官》,以及邓拓等同志由于写了杂文集《三家村札记》、《燕山夜话》等,因而受到林彪、江青之流的残酷迫害,更是现代文字狱的著名案例。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这样的事例就更多,已经到了不胜枚举的程度。在数量众多的冤、假、错案之中仅仅由于说错话,向党交心,甚至只不过在日记中写下一些“违碍”词句而获罪的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除了宁夏几位青年由于组织“共产主义自修大学”被逮捕判刑(其中三人被处死)以外,一九七○年在首都北京还发生过枪决一位青年的事件。这位青年原是上海人民机器厂学徒工,在一九六五年批判《海瑞罢官》时在《文汇报》发表过反驳姚文元的文章,又在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在小报上发表过《出身论》(用“家庭出身问题研究小组”的笔名。这是一篇符合毛泽东思想的文章,但被戚本禹说成是“大毒草”),以致在一九六八年一月五日被捕,一九七○年三月五日在工人体育馆审判,惨遭处决。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确实有过不少因思想而获罪的人。其实,“言者有罪”还不是从反右派斗争才开始的,早在一九五五年就发生过运用专政手段处理思想领域中的问题的先例。特别是在反右派斗争以后,宪法上有关言论自由的条款早已成为一纸空文。有人说:如果多次的政治运动已经把党员和知识分子的嘴都给堵上了,那么,文化大革命是林彪、“四人帮”把全体人民的嘴都堵上了。人们把天安门事件和“四五运动”称为“于无声处听惊雷”,实在是非常确切的。 
    二
     
    应该指出,在文化大革命中,“言者有罪”竟然还以合法的形式,即作为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了。主管政法的那个负责人,秉承林彪、江青等人的旨意,先是到处贩卖什么“对无产阶级司令部不许有一个字的损害”之类的谬论,后来就又助纣为虐,制造了一个通称为“公安六条”的文件,即《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盗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公布。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攻击一、两个领导人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后来这一规定又扩大到当时所谓的“无产阶级司令部”,只要对它稍有不满,都可论罪。这就是所谓“恶毒攻击罪”的起源。在这份文件中虽然没有“恶毒”一词,但在林彪、“四人帮”煽起个人迷信狂热的压力下,有一些判案人为了表示自己的“无限忠诚”,在判决书上往往写上“作案人”是“恶毒攻击”伟大领袖及其亲密战友,因此后来人们通称这类案件为“恶毒攻击”(简称“恶攻”)案件。这就为林彪、“四人帮”一伙以“恶攻”这顶大帽子压人、整人、害人的罪恶行径大开方便之门,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谁要是稍微对他们的倒行逆施表示一点不满,稍许发一些牢骚之类,就会引起绝大的麻烦,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在这种重压之下,人们只好“三箝其口”了,宪法上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哪里还有丝毫的踪影呢!“于无声处”原是鲁迅用来形容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那种万马齐暗的政治局面的,谁知却在解放了二十多年以后的新中国重又出现!
    应该指出:这个《公安六条》文件本身就是非法的。正象有的同志已指出的,这是立法者擅自立法以保护自己!一九五四年《宪法》明文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有权立法,因此制定和公布《公安六条》的事实本身就是蔑视法律、践踏宪法的行为。                                    
    “恶毒攻击”作为一种罪名,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并没有立即废除,有些文件做了类似的规定,只是保护对象改了。如有个文件说:前一个时候,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攻击和诬蔑”中央领导同志的大标语、大字报,还有一些“谣言”,政治上十分“反动”,“恶毒攻击”一些已经去世的和现在的中央领导同志,这是“国内外阶级敌人在新的形势下向我们党进攻的一种手段”,并提出坚决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对这类大字报和“政治谣言”要由公安部门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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