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路通——企业办证指南

第8章


  怎样申办产品标准证
  凡从事工农业产品生产的国营、内联、外驻、集体、个体、合资、合作、独资等企业,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产品的,经当地市技术监督局批准,均可申请办理《××省××地工农业产品标准证书》:1.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专业标准)的产品;2.执行省地方标准的产品;3.执行经省、市、县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产品;
  4.执行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工业发达国家标准的产品,直接凭标准的中文译本申请办证。
  申办程序如下:1.向当地市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办证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和有关资料:2.由市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在3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审核发证,并按规定收取发证费。
  申办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表明施工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的法定凭证。根据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办理。
  一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二、三、四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向负责审批办证的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3.企业统计年报材料;4.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应根据其企业资质等级和所属部门,持上述证明文件向有关机关进行申报。负责办证的机关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和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其所申请的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申办计量标准等级证书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5.申请考核发证的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能够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计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安排负责考核的技术机构和考核时间,并将安排结果通知申请考核发证单位,并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技术考核。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考评员一般由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报负责考核的政府讨量行政部门审定聘请,也可由负责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聘任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
  经考核合格的,由负责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证书种类,发给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申办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工商户,需要承接负责制商标的,均须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否则,不得承接印刷商标业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申请领取《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交其能够证明其具备指定印制商标单位条件的文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申办船舶所有权登记及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办理船舶登记的机关为交通部授权的各地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后,由登记机关签发《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领取《船舶国籍证书》,须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如果是有关部门让与的船舶,应交验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船舶让与的文件;如果是新造船舶,应交验造船合同和交接议定书;如果是购买的船舶,应交验买船合同和交接议定书,并附属船舶注销登记证明及有关主管机关或是以上人民政府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无债务纠纷证明;如果是通过继承、赠与、拍卖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所有权,应提交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是老旧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可由船舶登记机关发布公告。3 个月内无人提出对该船舶所有权质疑申诉,即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如果是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须呈验按国际公约规定颁发的技术证书,包括:船舶吨位丈量证书、货船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
  安全证书、乘客定额证书(载客12人以上船舶)、客船安全证书(客船);如果是试航船舶,须呈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试航证书。
  符合要求的,由船舶登记机关签发《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同时为船舶所有权证书。证书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为10年。有效期满,船舶所有人待原国籍证书到原登记机关换领新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化妆品生产销售批准证书
  凡生产销售下列化妆品及其原料,均须申领《化妆品批准证书》,否则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1.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
  2.含新原料或药物化妆品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含药物化妆品是指以具有治疗作用的药物为其成份之一的产品,该产品以化妆为主要目的。药物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法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典所收种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具有生发、染发、烫发、脱毛、丰乳、减肥、除臭、祛斑等作用的化妆品。
  3.化妆品新原料,即指国内首次使用,在国际上又查不到必要资料的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办理化妆品批准证书的申报程序提交的资料:进口化妆品单位和个人应向进口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口化妆品销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述材料,由受理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一月内签署意见,转报卫生部:1.出口国国内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原料或化妆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原料成份;3.已具有的原料或产品毒理安全性实验报告;4.产品样品。
  含新原料或药物的化妆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者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批准证书,欲销往全国的上述地方产品,由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签署意见,转报卫生部,并提交下述材料:1.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检验报告;2.微生物含量检验报告;3.产品样品;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直属各单位的上述产品,可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化妆品样品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要求采取。
  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卫生部组织专家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评审,全面审核技术资料。
  必要时请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经审查合格者,由卫生部发给批准文号和证书。
  申办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
  申请办理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应向卫生监督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申请表。
  2.检验单位负责人姓名、职称、资历的证明材料。
  3.可使用的技术装备清单,业务技术人员名单(姓名、职称、资历)。
  4.其他证明材料。
  接受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对申请单位进行业务技术考核,考核组成员应逐一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
  办理研制生产食品新资源审批登记
  “食品新资源”系指我国传统上不作或很少作为食用的和只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拟利用其生产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物品以及利用于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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