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同样,神护物如城门和城墙等,在某种程度上亦属于神法的范围,从而不构成任何人的财产。我们之所以说城墙是神护物(sanctos),乃是因为侵犯城墙的人,将受到死刑的处分;正因为如此,法律中对于犯法的人处以刑罚的那部分规定,叫制裁(san-ctio)。
11.物成为个人所有可有各种不同方式;我们对有些物按照自然法——称万民法,已如上述——有些物按照市民法而取得物的所有权。从较古的法开始进行阐述,是较适当的办法。显然,自然法是较古的法,因为它是在人类的原始时由自然所规定的。至于市民法则只是在开始建立国家、设置长官并制定法律时才出现的。
12.野兽鸟鱼,即生长在陆上、海里和空中的一切动物,一旦被人捕获,根据万民法,即属于捕获者所有,因为自然理性要求以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者。野兽和飞鸟,是在自己场地或别人场地上捕获,并无关重要。当然,主人发觉有人进入其场地狩猎的,得禁止其入内。你所捕获的一切动物,只要在你看管之中,都应认为属于你所有。如果动物逃逸,恢复了它的天然自由,它即不再属于你,而重新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所谓恢复天然自由指动物逃逸无踪,或者即使你可以望见,但已难于追捕。
13.有人提问:如果你使野兽负伤,以致易于捕获,它是否立即成为你的财产?有人主张它一经受伤立即属于你所有,而且在你追捕中,一直是属于你的;如果你停止追捕,它就不再属于你的了,而重新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另有一些人认为在你未捕获前,它还不属于你。朕支持后一种意见,因为往往可以发生许多偶然事件,使你无法进行捕获。
14.蜜蜂按其本性是野生的。因此,密集于你树上的蜜蜂,在你未把它们收在蜂箱之前,不能认为属于你所有,正如在你树上巢居的飞鸟一样。如果别人把它们放在蜂箱里,他就是它们的所有人。又蜜蜂制造的蜂窝任何人均可取有。当然,在尚未被取走前,如你发觉有人进入你的场地,你有权禁止其入内。从你蜂箱里飞出的蜂群,只要你能望见而易于追捕,仍认为属于你所有,否则它们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
15.孔雀和鸽子按其本性也是野生的,尽管在习惯上它们飞出后又飞回来,因为蜜蜂也是这样的,然而蜜蜂无疑是野生的。同样,有些人把鹿养得这样驯服,以致它们到树林里去之后,惯常总是回来的,但是没有人否认它们是野性的。
关于这些在习惯上往往去而复返的动物,经订定规则如下:只要它们具有复返的意思,它们应认为始终属于你所有;但若它们不再具有复返的意思时,它们就不再属于你,而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丧失复返习惯的动物被假定为不再具有复返的意思。
16.鸡和鹅按其本性不是野生的。这可以从另外有我们称之为野生的鸡和鹅这一点上看出。因此,如果你的鹅和鸡由于偶然受惊而飞逸,尽管它们已经越出你的视线,但不问它们在什么地方,仍应认为属于你所有;意图为自己所有而保持这些动物的人即犯有窃盗罪。
17.根据万民法,我们从敌人那里取得的东西,立即属于我们所有,甚至自由人也沦为我们的奴隶。但若他们以后从我们这里逃走,重返家园,他们就恢复原来的身分。
18.在海滩上发见的珍宝和其他东西,根据自然法立即属于发现者所有。
19.同样根据自然法,你所有的动物所生育的小动物归你所有。
20.此外,根据万民法,由河流冲积使你的土地增加的部分属于你所有。冲积是觉察不到的增益。冲积增加进行如此之慢,以至于谁也不知道在某一时间增加了多少。
21.如果河流的激湍把你土地的某一部分冲走,附着于邻地,显然,它仍然是你的所有物。但若它长期附着于邻地,而被它一起带走的树木竟在邻地上生根,从这时起,它们应被认为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
22.海中长出的岛屿——这是很少见的——属于先占者所有,因为它被占有之前不属于任何人。河中长出的岛屿,乃是常有的事,如果它位于河流中心,则由河流两岸土地所有人,以各自沿岸土地的长度为比例,属于各人所有。但若岛的位置较接近于两岸之中的一边,它仅属于占有这一边沿岸土地的人所有。又若河在某一地点分为两支,在下游又合而为一,以至把某人的土地形成岛屿,这块地依归属于原来所有人所有。
23.如果河流完全摈弃它的自然河床,开始流向他方,旧河床归占有沿岸土地的人以各自沿岸土地的长度为比例所有。至于新河床则随同河流本身所具有的地位,即属于公有。
如果过了一个时期,河流回到原来河床,新河床重新成为占有沿岸土地的人所有。
24.土地全部被淹没的情形则全然不同。泛滥不改变土地的性质,因此,一旦水势退去,土地无疑仍属于原来所有人所有。
25.如果任何人用他人的材料制成另一物,我们通常要问,根据自然理性,哪一个人是所有人,是制成新物的人呢,还是材料所有人?例如,用他人的葡萄、橄榄或麦穗制成酒、油或面粉;用他人的金、银或铜铸成器皿;用他人的酒和蜜调匀而成蜜酒;用他人的药材制成膏药或眼药;用他人的羊毛纺织成为衣服;或者用他人的木料制成船舶、箱柜或板凳。
在萨宾派和普洛库尔派之间进行长期的争论之后,人们决定采取一种折衷意见,以下列区分为基础。即若制成的新物,可以恢复到原先材料的状态,它应认为属于原来材料所有人所有;否则,应认为属于加工者所有。例如熔铸而成的器皿,可以回复到金、银或铜的原来条块;但是酒、油或面粉不能回复到葡萄、橄榄或麦穗,而蜜酒也无法分解成为原来的酒和蜜。但若有人用一部分他人的材料,又用一部分自己的材料制成新物,例如用自己的酒和他人的蜜调匀而成蜜酒,用自己和他人的药材制成膏药或眼药,或者用自己和他人的羊毛纺织成为衣服,有上述情形,毫无疑问,加工者是物的所有人,因为他不仅提供劳动,而且提供一部分材料。
26.如果把他人的紫丝缝织在自己的衣服上,尽管紫丝的价值较贵,仍作为添附之物附属于衣服;紫丝的所有人得对窃取者,无论是缝制衣服者或另一个人,提起窃盗之诉和对人的诉讼(con-dictio)。因为即使已消灭之物不可能以返还之诉回复,但仍得对盗窃者或其他占有人提出对人的诉讼。
27.如果两人自愿将各自的材料混和①,由于混和而产生的物,全部属于他们共有,例如把各自的酒混和,或如金条或银块熔化混合,即使材料不同,从而合成新物,例如酒和蜜合成蜜酒,或金和银合成金银合金,法律后果亦同,这种情形时,毫无疑问,新物系共同所有。如由于偶然事故而非由于所有人的意图,致使彼此的材料,无论种类是否相同,发生混和时,法律后果仍然相同。
28.如果铁提和你的小麦,出于你们自愿而混杂时②,混杂的小麦属于你们共同所有,因为原属于你们各自所有的单个物体,即每一粒麦子,由于你们同意而成为共同所有。如果由于偶然事故发生混杂,或铁提不得你的同意而予以混杂,混杂物不视为共同所有,因为单个物体仍保持着原来的性质;这种情形时,小麦并不比铁提和你的混杂羊群更具有共同性。如果你们任何一人占有全部小麦,另一人即可提起对物的诉讼,请求回复他原有的小麦;至于鉴定彼此原有小麦的质量,则应由审判员裁量。
29.如果用他人的材料在自己土地上建筑,建筑物视为属于他所有,因为一切建筑物从属于土地。材料的原来所有人不因而终止为所有人;但在建筑物存在时,他不能提起对物的诉讼要求返回材料,也不能提起提出原物之诉,因为十二表法规定,不得强使取出在建筑物中原属于他人的横梁;但是他得提起名为已造横梁之诉(actiodetignojuncto)而得到加倍价金的补偿。(tignum横梁一词指建筑物用以建造起来的一切材料而言。)这种规定,目的在于避免拆屋。但若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被毁,材料所有人如未获得加倍价金,即可提起返还材料的对物的诉讼或提出原物之诉。
30.反之,如用自己的材料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建筑物归属土地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材料所有人失去了他的所有权,因为如果知道自己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即被假定为自愿让与其材料。因此,如果房屋毁坏,他也不得就原来材料提起对物的诉讼。当然,如果营造者占有土地,而土地所有人在请求将建筑物归属于他时,不愿支付材料价金和工人工资,其请求得因对方提出欺诈抗辩而遭驳回;当然,这应以营造者是善意占有人为条件。假使他明知自己不是土地的所有者,那么他冒失地在他所知道是别人的土地上营造,就因为他自己有过失而丧失权利。
31.如果铁提以他人的植物栽种在自己土地上,植物属于铁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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